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在组成申诉委员会时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并在申诉委员会领导下,按规定流程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诉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初步审核申诉材料,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原因。
(2)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过申诉期限的;
(2)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3)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转交学校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4)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转交学校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复查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申诉学生已离校的,应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本人,视同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出应当回避的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并提交申诉委员会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米兰网页版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米兰网页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